在電子政務項目的實施中,IT廠商作為項目實施方為政府部門提供產品和服務。而政府部門領導在項目啟動的時候非常重視,對于項目實施效果有較大的期望,但是隨著項目實施的深入,要涉及到政務流程重組,牽扯到政府部門內部部分人的利益,于是項目開始受到抵制。由于政府部門自身在技術、能力、人員、經驗等各個方面的不足,往往對電子政務項目建設不能很好地掌控,對電子政務項目的投入和難度估計不足,或者自己冒充專家,過分干涉實施項目的IT廠商,對IT廠商不信賴,認為沒有達到所期望的要求,造成IT廠商的正常要求得不到相應的支持,項目于是停滯不前,最終導致項目失敗。IT廠商在項目實施的過程中希望得到用戶的大力支持,但是又不希望用戶過多干涉項目的實施。解決上述矛盾的辦法就是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引入一種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使項目在質量、進度、投入等方面都無法得到很好的保證和控制,防止出了問題就互相推諉,避免項目中途下馬或完工后難以達到預期建設目標等情況的發生。這種監督管理機制就是項目監理。
項目監理是國際上確保工程項目質量和進度的一種通行慣例。隨著電子政務建設深入開展,越來越多的政府部門意識到實行監理的重要性。2002年5月,北京市頒布了《北京市信息工程監理管理辦法(試行)》,規定北京市政府所管理的信息化工程和北京市財政支持的信息化工程從2002年8月1日開始全部實行監理制,要求專業的IT監理公司介入,并且對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及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認證做了明確的規定。
2002年12月15日,信息產業部發布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開始實施,明確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概念、內容及范圍。2003年4月,信息產業部制定了《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辦法》,規定了信息系統監理單位和監理工程師的權利與義務等。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2014年1月,國務院做出了《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要求工業和信息化部取消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是指依法設立且具備相應資質的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委托,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合同,對信息系統工程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即是在信息系統工程建設中引入第三方參與的管理機制,在業主或者項目建設管理機構的授權委托下,根據項目的建設目標、業務需求和質量標準,對承建方提出的技術方案、項目管理活動以及系統設計、開發、集成和實施部署等活動進行全方位、全過程的審核、監督和控制,以保證項目在預算范圍內按時、按質完成,以保護業主的利益,規避或降低項目的風險。實際上,項目監理就是對IT公司實施的項目進行有效監督和調理,從而維護用戶權益的一種機制。信息系統工程監理的內容如圖1所示。
圖1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內容
《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中規定下列信息系統工程應當實施監理:國家級、省部級、地市級的信息系統工程;使用國家政策性銀行或者國有商業銀行貸款,規定需要實施監理的信息系統工程;使用國家財政性資金的信息系統工程;涉及國家安全、生產安全的信息系統工程;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監理的其他信息系統工程。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業務可以由建設單位直接委托監理單位承擔,也可以采用招標方式選擇監理單位。監理的主要內容是對信息系統工程的質量、進度和投資進行監督,對項目合同和文檔資料進行管理,協調有關單位間的工作關系。
電子政務項目監理與建筑工程監理的區別很大。傳統的建筑工程項目除前期設計工作外,主要還是人類的體力勞動,電子政務系統不像建筑工程那樣最終有實體展現在政府部門的面前,只有用了才能知道它的質量。電子政務系統很多需求不明確、不清楚,在開發過程中可能會根據需求的變化產生很大的改變,而建筑工程項目則一般是比較明確的,在后續工作中不會與最初的設計有多大的差異。目前,電子政務系統建設還沒有一個規范、完善、成熟的通用標準,而建筑工程項目則相對成熟,可以根據已有的標準規范來實施。
電子政務項目監理能夠協調和保障政府部門與承建方進行成功的合作。電子政務建設過程中存在著很多問題亟待解決,其中最突出的是政府部門和承建方就實施中的問題存在爭議。在很多時候,政府部門往往連自己的需求也說不清楚,不得不完全依靠承建方。有時政府部門擅做主張,不管計算機能否實現,都希望承建方在信息系統中再現其日常業務。承建方也往往從自身角度出發來選用技術先進、功能完備的系統,并不充分考慮系統的可用性和現行結構的兼容性問題。對電子政務建設項目進行監理,將有助于協調和保障這些工作的順利進行,從而把項目建設導向成功。
項目監理是確保電子政務項目工程質量、進度和預算合格的有效辦法。政府部門希望有第三方在建立信息系統時幫助把好工程質量、進度和成本三大關。在電子政務建設過程中,質量、進度、成本構成一個三角關系,如果希望確保工程高質量,就必須有一個合理的工程進度安排,并支付相應的成本。但在現實中,政府部門方面往往會由于諸如來自上級政府領導的壓力等原因而對工程進度提出應急性要求,以服務于政府的政治需要;另一方面,對于因趕工期而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又耿耿于懷。此時,承建方也很希望有第三方對其提供的信息系統方案及工程實施結果給予公正、恰當、權威的評價。加之承建方往往擔心由于政府部門本身與信息項目的實施步調不一致而導致信息項目不能發揮應有的效能,甚至失敗,對第三方就寄予更大的厚望。這時就需要監理方按照公正、公開、公平的原則,提出監理意見,向系統建設的各參與方說明工程質量、進度和成本方面存在的問題,并盡量說服各方完善彌補方案。因此,為了保證電子政務建設項目的質量,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引入第三方的項目監理,實施監理制度也就成為必然。
項目監理能夠彌補政府部門在人力資源和經驗上的不足。在電子政務建設過程中,由于政府部門方面了解信息技術的人才往往不多,特別是由于信息技術更新換代較快,政府部門的一般技術人員在計算機、軟件、網絡、數據庫等信息產品方面的知識比較欠缺,很難掌握最新的信息技術和信息設備,這就使得政府部門和承建方在信息建設過程中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政府部門往往不知道承建方在技術方面是否領先,在實施過程中也會感到心里不踏實,出現問題不知采取何種對策,更談不上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預先制定防范措施,從而很希望能有第三方來對承建方提出的建設方案進行評估,以彌補其人力資源和經驗方面的不足。